东北网伊春9月29日电
林城晚报提供 记者张桃/文
只因一个小木插的松动,致使一打工者在打工过程中出现了人身损害,造成九级伤残。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由谁负担?近日,乌马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为这起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画上了句号。
原告当庭诉讼
开庭当天,乌马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原告李某系翠峦区一名自由职业人。他在法庭上诉称:2005年3月7日,他受被告张某雇用,在乌马河区一木器厂生产经营区内,为张某、吴某合伙经营的木材加工厂提供劳务。2005年3月24日上午,他为张某与吴某外卖木材装车时,发现四轮车“小胳膊”上加的木制插不牢,就向张某提出让司机重新安装一下,司机陈某说:“没事,掉不了!”有了司机的话,张某也没在意,就没让司机排除隐患。谁知,就是这个小木制插却惹出了大麻烦。
在装卸过程中,这个没有插牢的木制插真的就出现了脱落。木制插的脱落,不仅造成车上原木及跳板摔落,还造成随车工作的原告李某右腿胫、腓骨下关节分离及联合韧带断裂。李某在翠峦医院住院治疗30天,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因为医疗费用承担问题,几个人意见不统一。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黑龙江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及司机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由诸被告共同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补助、伤残抚慰金、伤残自助费、伤残工伤生活一次性赔偿金等共63156.48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李某向法庭出示了多份证据:其一,医疗费票据、门诊收据、X光费等多张,意在证明其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医疗费票据外,原告李某还当庭提供了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票据。其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原告李某还提供了乌马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其三,证明自己是在装车过程中受伤,原告当庭出示了两名证人的证言。
被告当庭辩称
对原告的诉讼,被告张某当庭叫屈,他在法庭上辩称:他是受雇于吴某,也系打工人员,并非雇主。
2005年春天,他通过别人介绍为吴某打工,每月工资为1000元。原告李某受伤,是为雇主吴某拉运木材装卸期间造成的。事情发生后,原告李某已与雇主吴某达成了协议,而且雇主吴某已履行了所签订的协议,他只是证明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张某特向法庭出示了自己的证据:(1)证明是吴某在林业局购买的木材,张某出示了木材调拨通知单。(2)证实原告李某受雇于吴某而不是自己,被告张某又出示了双方的协议书,并已履行。(3)证明被告吴某是雇主、自己只是证明人,张向法庭提供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被列为被告的黑龙江某木制品有限公司法人当庭辩称:吴某是通过朋友找到黑龙江某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要在公司场院内存放几天木材。出于朋友情谊,黑龙江某木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向吴某收取任何费用。原告李某受伤要求赔偿,应由与其形成雇用关系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黑龙江某木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既不存在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要求黑龙江某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维护黑龙江某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陈某当庭辩称:原告李某发生事故他没有责任,木插是原告李某自己插的,跳板是他们自己放的,没放好与他无关。
法庭审理宣判
针对原、被告的当庭主张和所提供的证据,法庭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4日上午,在黑龙江某木制品有限公司院内,原告李某受雇于吴某,为其提供劳务。在装车过程中,由于车的插杆松动,致使车上的木材掉下来,将原告砸伤。原告当晚回到家中,次日由亲属将其送往翠峦医院,经诊断为右胫腓下联韧带断裂(胫、腓关节分离),住院治疗30天,发生医疗费用2313.70元、门诊药费177.50元。原告在住院期间(2005年4月4日)与吴达成了协议,由吴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元人民币。本协议履行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到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可以请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黑龙江某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吴提供存放木材场地,与原告无法律关系,原告起诉上述被告所举证据均不能充分证实其主张,故应负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7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判决后,原、被告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