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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锛”主犯被判死缓
//yichun.dbw.cn   2006-09-27 14:39:45

  东北网伊春9月27日电

  林城晚报供 初春艳郑祖惠郭良富

  “此刻,我以无比沉痛的心情,对我的罪行做最后的陈述,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恶痛绝,日夜不安,痛定思痛我向公安机关坦白交待了我的余罪及检举我同伙的罪行。我这么做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让无辜的人们不再受到我们这伙恶徒的残害。一直以来,我生活在极其痛苦的矛盾之中,罪恶的一面,我求一死谢罪,良知又促使我想新生,我知道由于我的犯罪,给被害人及家属在精神及身心上带来了难以言喻的痛苦,给和谐的社会带来了极恶劣的影响,尤其我在开庭时知道了被害人的近况时,感同身受!被害人那痛彻心肺难以愈合的苦处是多么的无助啊!每忆及此,悔恨耿耿,在此我恳请审判机关,对我的罪行做出从重从严的判决,判我死刑,以慰被害人的心头之恨,以我为戒震慑那此正犯罪的人;以我为镜,警示那些正走在犯罪边缘之徒,多行不义必自毙。即日清晨,刘景文。”这是因抢劫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刘景文,给法官的一封自悔信。

  抢劫被抓

  2005年5月27日8时,刘景文乘车从双鸭山市来到集贤县福利,由于他身上没钱,所以想抢点钱,就在福利的大街上开始寻找目标。10时许,刘景文来到邮政储蓄所附近,见被害人谭某从储蓄所出来,站在路边摆手招呼一辆通往佳木斯的大客车。谭某刚要上车,刘景文冲上前去用随身携带的铁管击打谭某的头部数下,将谭某打倒在地。刘景文抢谭某的挎包,谭某大声呼救,没有拽下来,刘景文欲逃走。此时,在此经过的集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范增萍、司机谢春明返队途中将其抓获。谭某的伤势,经黑龙江省集贤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结论为轻伤,并在抓获现场提取了刘景文甩掉的一报纸包住的铁管,内已灌注水泥。

  犯罪事实

  双鸭山市集贤县公安机关在对刘景文进行案件审理时,他交待了2004年11月12日16时,与在伊春一起居住的王庆波、曲某某预谋抢劫的犯罪。当时在刘景文指使下,王庆波和曲某某(另案处理)从伊春区向阳街住的地方出来,坐车到河西。他们在河西相约网吧旁边一个台球厅待了一会,因身上都没有钱也就没玩,出来以后大约是17时10分许,两人商量一下,就绕到相约网吧后面楼区里,寻找抢劫的目标,并定好逃跑后会合的路线。在河西市场附近道上,两人看见有一个中年妇女(甲某)过来,穿的挺好的,而且边走边打着手机,曲某某说:“就她。”曲某某上前抢甲某胳膊上的挎包,没拽下来。甲某大声呼喊,王庆波用铁管击打甲某的头部数下,将其打倒在地,曲某某趁机将甲某的挎包抢下,二人逃离现场。后经伊春市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结论为甲某的头皮创伤为轻微伤。所抢现金500元由刘景文掌管,后被三人挥霍,夏新A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88元)案发后归还原主。

  9天后17时许,刘景文、王庆波伙同曲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乘坐由陈某某承包的面包车在伊春区内寻找抢劫目标。20时许,在伊春市建设银行东侧人行道上,见被害人乙某一人向北行走,王庆波、曲某某下车奔乙某而去,曲某某用事先准备的铁管猛击打乙某的头部一下,将乙某打倒在地,王庆波上前将乙某的挎包抢走,二人逃离现场。王庆波将所抢的挎包交给刘景文,刘景文在包内翻出人民币140元。所抢现金被三人挥霍。后经伊春市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结论为:乙某的头部创口淤痕累计长度8.6厘米,属轻伤。

  次日16时许,刘景文、王庆波伙同曲某某、陈某某从住处出来,乘坐由陈某承包的面的车在伊春区内寻找抢劫目标。18时许,在伊春市蔬菜公司对面的路上,见被害人丙某一人行走,王庆波、曲某某下车尾随其后,当丙某到家楼口处时,曲某某上前用铁管击打丙某头部一下,将丙某打倒后将挎包抢走。二人抢劫后跑到伊春区交警大队附近上了刘景文和陈某某接应的车逃离现场。所抢现金120元被4人挥霍。后经伊春市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结论为:丙某重度颅脑损伤,广泛性脑挫裂伤,硬膜处、硬膜下血肿,脑内血肿,颅骨骨折,脑疝,术后出现脑瘫和四肢瘫等神经症状及体征,为重伤。

  2005年4月2日12时许,刘景文窜到鹤岗市大世界商场旁一工商银行门前寻找抢劫目标,见被害人丁某从银行取钱出来,便尾随其后。当丁某走至地下百货大楼门口处时,刘景文上前用随身携带的40厘米长暖气管照丁的头部连打二下,将丁打倒在地后将挎包抢走。抢得人民币2100元钱被其挥霍。按法律规定,刘文景在伊春犯下重案,故于2005年6月被移交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交待余罪

  刘景文在伊春在押期间,在民警的教育下交待了山东省寿光县抢劫案件、盗窃长城牌货车案件。

  2004年4月7日10时许,刘景文伙同陶某(绰号耗子)、金星浩、李军(三人另案处理)窜至山东寿光市市内的市场十字路口处,将一位40岁左右的男子手中的黑色方便袋塑料兜抢走。实施作案抢劫前,他们有预谋抢劫。在寿光市邮政储蓄所内,金星浩见被害人庞某取出11万元现金放在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沿着金光街向北走,4人便尾随其后,当庞某走到金光街大圆球附近时,刘景文冲上去用砖头击打庞某头部4下,将庞打倒在地。陶上前抢庞某装钱的袋子,袋子破碎,刘景文等人抢得现金,当时,围观的群众非常多,4个人分别逃跑,事后的晚上6点多钟,4个人在山东省济南市会合,在一家旅店里陶某说只抢到人民币63000元,后被4人挥霍。经寿光市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结论为:庞某的伤情属轻伤。

  法院审理

  刘景文、王庆波抢劫一案,由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月18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伊春市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于200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刘景文与王庆波所有犯罪事实。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景文伙同他人多次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中致人重伤后果,被告人刘景文抢劫数额巨大,并系刑满释放后5年内犯罪人员,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庆波参与抢劫两起,在抢劫中致人重伤,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犯罪中二被告均系主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处:

  一、被告人刘景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产;

  二、被告人王庆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6年(已执行刑期一年三个月零十一天),并处罚金两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2万元;

  三、被告人刘景文、王庆波共同赔偿原告人丙某经济损失50845元。(互负连带责任)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文景、王庆波犯抢劫罪判处的刑罚,予以维持。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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