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8月3日电(记者 张桃)伊春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近日破获一起挪用单位资金案件,犯罪嫌疑人高某已被警方从湖北省押回伊春。
2005年10月15日,伊春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报案,称:“我公司武汉销区化工产品业务员高某在2001年9月至2005年7月间,销售产品6545852元,其中有部分未交公司。公司认为高某的行为已涉嫌挪用资金,请求依法查处。”
接到报案后,该大队大队长王春和高度重视,在向分局领导汇报案情的同时,及时组织警力立案侦查,但此案的侦破工作一直进展不大。今年6月3日,该大队获得准确消息后,派案件中队中队长张秀民与侦查员唐立春赶往武汉市进行工作。张秀民、唐立春很快掌握了高某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的大量证据。
据警方掌握,高某,女,现年36岁,武汉市人。1999年10月,她被光明集团武汉销区招聘为业务员。2002年,她出任光明武汉销区副经理,负责化工产品销售业务。2003年3月,她被任命为湘鄂化工部部长,负责对湖北、湖南两省各类胶产品的销售。因公司要求与高某核对销售账目,高某于2005年11月不辞而别。
就在侦查员准备依法传唤高某时,发现她已下落不明。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张秀民、唐立春很快获悉高某可能落脚于武汉市桥口区。当侦查员到达桥口区高某的落脚点查找时,高某却提前更换了地址,侦查员扑了个空。经调查,侦查员再次获悉高的落脚点——可能在武汉市东西湖区的长青花园小区。为防打草惊蛇,侦查员没敢轻举妄动,开始蹲坑守候。工作中,侦查员获悉,高某经常到武昌去,她会不会在那里落脚呢?侦查员决定在武昌寻找突破口。侦查员于6月26日再次掌握了高某的准确落脚点,并对其落脚点进行了秘密控制。13时许,高某最终被依法传唤到了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分局领导的指示,当日21时,张秀民、唐立春押解高某往回返,于6月28日抵达伊春。
经审讯,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一直保持沉默的高某不得不交代了其利用工作之便,采取销售不回款或少回款的方式挪用单位资金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7月21日,高某被依法批捕,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