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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火情将被拘留
//yichun.dbw.cn   2006-06-29 10:20:00

  东北网伊春6月29日电(记者 孙阁霞)记者日前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今后,我市将改变以罚代管局面,对谎报火情、损毁单位消防装备、在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等行为者实行拘留。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省消防总队下发的有关通知,日前,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消防处罚问题的通知》,为全市各级消防部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消防处罚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火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占用、盗窃或者故意损毁他人或单位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盗窃、损毁市政消防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对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火灾事故危险的,在责令停止举办的同时,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对营业性场所在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不能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管理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对阻碍公安消防执法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履行职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市政消防栓等专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或其专用备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孙阁霞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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