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6月23日电
林城晚报提供 记者 张桃/文
使用不再流通或作废的假币冒充美元等外币实施诈骗活动,这种骗人的把戏在我市已发生多起,媒体也对此进行过大量的报道,可仍有人上当受骗。
5月27日上午,上甘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利用已不再流通的巴西币冒充美元实施诈骗的案件。
乘坐客车 遇到骗子
2005年12月26日,快到元旦了,来往于各林业局和市中心区间的乘客明显比平时多。7时30分许,一辆从新青区开往市中心区的金龙客车内坐满了乘客。
当客车行驶过五营收费站后,一名刚上车的40岁左右的男子打破了车内的平静。该男子一副憨厚的模样,看上去似乎还有些弱智。他上车后不久,就从携带的包裹里掏出一个装有“白酒”的矿泉水瓶,打开瓶盖开始“喝酒”。这个人很怪,独自一人“喝酒”,还不吃什么东西,引起车内乘客的注意。这时,车上的一个人憋不住了,说:“你喝酒咋干喝呢,别喝出脑血栓来。”“喝酒”的男子有些不悦:“你这个人说话咋这么难听呢,我一早上就生了一肚子气,怎么又遇上你这么个不会说话的人呢!”对方没再接话,“喝酒”的男子又说:“我也想喝酒吃点儿东西,可去买火腿肠,人家不卖给我,说我的5角钱有毛病,不能花。”与之搭讪的男子说:“什么钱不能花呀,你拿过来我看看。”“喝酒”男子掏出5角钱递给他,那人接过钱看了看没发现啥毛病。
这时,坐在后排的一个男子也搭话了:“拿过来我看看,我是银行的,这是我的工作证。”该男子边说边掏出自己的“工作证”向车上的人比画了一下。“喝酒”的男子把5角钱递给“在银行上班”的人。“在银行上班”的人接过钱后,仔细看了半天,之后表情很神秘地掏出手机打电话,听那意思像是打给银行行长的。挂断电话后,“在银行上班”的人对“喝酒”的男子说:“这钱是错版币,有收藏价值,价值在4.8万元到5万元。”“搭讪”的男子听罢,拿出300元人民币,要和“喝酒”的男子换这5角钱,“喝酒”的男子好像没了主意。“在银行上班”的人对“喝酒”的男子说:“他给得少,你别和他换,到银行能换好几万呢。”
听到这儿,坐在前排的一个男子站了起来,说要看看那张5角钱,“喝酒”的男子把钱递了过去。坐在前排的这个男子看到这张钱上的“中国人民银行”几个字是反的,随后说:“我是搞外贸的,现在身上没带那么多人民币,我用美元跟你换,这一张能换800多元人民币呢。”说完,他从兜里掏出20多张“美元”,将“喝酒”男子的5角钱换走。那个没换到钱的“搭讪”男子提醒“喝酒”的男子:“这钱是真的还是假的啊,让在银行上班的人给看看。”“在银行上班”的人拿过“美元”看了看,说:“这钱确实是美元,1张能换809元人民币。”
确认该币是“美元”后,“搭讪”男子拿出300元人民币对“喝酒”男子说:“你这钱花不了,我给你300元钱,你换给我1张。”“喝酒”的男子想了想,便换给“搭讪”男子1张“美元”。接着,“在银行上班”的人也用300元人民币和“喝酒”的人换了1张“美元”。
在他们的鼓动下,车上的乘客杨某用1800元人民币与“喝酒”的男子换了5张“美元”,乘客朱某、高某每人用300元人民币各换了1张“美元”,李某用600元人民币、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手机和1枚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戒指换了6张“美元”。
当车行驶到上甘岭道口附近时,这4个人先后下了大客车。
得知被骗 采取措施
这4名男子中的3人先后下车后,兑换“美元”的4名乘客看出了名堂,感觉上当受骗了。于是,几个人拉住最后一个下车的男子,要求他们把骗走的钱退回来。无法脱身的男子凶相毕露,当场翻脸:“放手,再不放手,我捅了你……”强行下车后,4名男子上了一辆捷达轿车,企图逃跑。被骗的4名乘客见状,立即用手机报警。
接到报案后,辖区上甘岭公安分局民警迅速出击,诈骗者落入法网。警方很快查清了这4个人的身份,“喝酒”男子尹某,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1966年12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搭讪”男子赵某,汉族,小学文化,1966年5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住巴彦县兴隆镇安乐村,1992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2年12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银行上班”的男子魏某,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1963年4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住巴彦县兴隆镇(其他人另案处理)。
经法庭审理查明,这伙人使用的所谓美元,实际上是已经不流通的巴西币,他们是花低价在收藏市场购买的。5角钱上反印的“中国人民银行”,是他们用正常的5角钱特制的,而这套骗人的伎俩是专门向人学习的。几名被告人实施诈骗获得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500元。另据这伙人交代,他们曾在其他地市采取此种方法实施过诈骗,但因上当受骗者不曾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警方没有掌握有效证据而不能予以追究。
当庭宣判 被告服判
经法庭审理,上甘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尹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尹某、赵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魏某、尹某、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进行辩解。在共同犯罪中,3名被告人分工明确,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在刑满释放不到1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作案工具捷达轿车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后,3名被告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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