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4月20日电(记者 金守城)3月22日,铁力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铁力市双丰镇居民汪某用假房证贷款一案。法院认定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之规定,汪某犯有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汪某,今年36岁,初中文化,无职业,系双丰镇繁荣社区居民。自从与妻子离婚后,就把孩子托付给父母,自己无所事事,到现在也没有个固定住所,总想着不劳而获。
2004年6月初,汪某得知在双丰镇双丰街三委开发的2号楼中的3套(104、105、107室)商品房已被双丰法庭执行给朗乡信用合作社,房屋产权已归该信用社所有。这一信息让汪某来了“灵感”,他通过街头小广告找到办假证的不法人员,用自己的名字伪造了两份房屋产权证,又用他人的名字伪造了一份假房证。他用这3份假房证,在铁力市某银行办理了3笔房屋装修贷款,共计29.5万元,除已扣除的贷款3个月本息,剩余27万余元。
2004年11月,银行在进行贷款检查时,业务人员发现汪某用于贷款抵押的3个房屋产权证全是伪造的,在房产部门根本没有登记。该银行对这3笔贷款进行催缴,要求汪某立即归还,但汪某拒不偿还贷款,东躲西藏。他居无定所,银行根本找不到他。后来,他干脆关闭手机,音讯全无。无奈之下,该银行于2005年8月20日来到铁力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经侦大队在接到报案后,立即抽调专人对此案进行调查。侦查员首先对汪某贷款使用的抵押物(3个房屋产权证)进行核查,发现汪某用于贷款抵押的双丰镇2号开发楼3处房屋(104、105、107室)已用于偿还贷款,被双丰法庭执行到朗乡信用社名下,汪不具备产权资格,其向银行出示的3个产权证在房产部门也没有记录,系假证。
在调查中,侦查员还查明汪在向该银行申请贷款时所填写的职业、月工资收入、工作时间和担保人签字等,都是编造的虚假内容。同时,他还伪造了“双丰镇人民政府”和“铁力市双丰镇信用合作社”的公章,加盖到贷款材料上。
事实证明,汪某已涉嫌贷款诈骗罪。侦查人员于2005年10月1日将准备外逃的汪某抓获。
汪某拒不交待,将罪责全都推卸到一个去世的人身上。侦查人员将汪用于贷款抵押的虚假产权证和贷款材料中其他伪造证明材料上的公章、签字等,送到省公安厅做技术鉴定,基本证明了汪利用假房证、假手续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汪用非法手段贷出27万元所谓的房屋装修贷款后,大肆挥霍,给银行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人人都知道,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审查上非常的严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汪某为什么就能把贷款骗到手呢?
据汪某交代,对于这次骗取贷款,他是有预谋的。首先,他通过关系,结识银行工作人员,做感情投资,为他的犯罪铺平道路;然后,伪造假证、假手续,以哥们、朋友义气麻痹银行工作人员,放松对他虚假材料的审核要求,不进行真假识别。
据办案的侦查员说,汪某贷款诈骗之所以能够得逞,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不按章办事,是汪某犯罪得逞的重要因素。侦查员在调查中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对汪某假房屋产权证没有作认真细致的核查,没有履行正规的担保手续,尤其是银行规定办理贷款的相关人员必须是本人亲自到场签字,可他们却置规定于不顾,让汪某自己代签别人的名或是让汪把相关材料拿回去填写、签字、盖章,更没有作贷款前的调查,使这些虚假的证件和手续顺利通过一道道的审批程序,而且在审批时没有发现漏洞百出的虚假材料,使汪某顺利拿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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