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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以身试法
//yichun.dbw.cn   2005-07-20 14:09:12

  东北网伊春7月20日电

  3个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花季,本应是在学校里读书,而现在却因一念之差,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务而锒铛入狱。

  被告人王力(化名)、张刚(化名)、李强(化名、在逃)、李娟(化名)家住某林业局,均是在校学生,几个少年因为家庭环境相似,常在一起玩耍,经常逃课。

  2005年春节前,他们4个人商量到伊春打工,挣点钱。1月4日,他们坐车来到了伊春区。几个疲惫的少年在一家旅店住下了,憧憬着明天能找到好的工作。。

  1月5日早上,他们饭后上街找工作。几个少年很天真,以为找工作是件很容易的事,可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因为他们年龄太小,没有学历,更没有工作经验,所以走了好多地方,问了很多店铺,也没有找到适合他们的工作。

  一天下来,几个少年泄气了,带来的钱花没了,他们商量住旅店费用太大,干脆睡在了网吧。

  1月6日早上,从网吧出来时,瑟瑟的寒风令他们发抖,他们连续跑了好几家旅店,最后,总算找到一家比较便宜的旅店住下。再次躺在旅店的床上时,几个少年不再憧憬着明天能找到工作,而是想怎么才能马上有钱。

  几个少年开始在旅店里谋划怎么才能来钱快,这时,有1个人提出,咱们出去抢劫吧。几个失去理智的少年,立刻表示赞同。

  6日晚上,他们几人到处寻找目标。后来,几个少年跟上两个女士,一直跟到某小区的楼道里,上去就要抢拎包,但是却被两个女士发出的吼叫声吓跑。第一次没有得逞,他们又开始寻找第二个目标,他们又跟上3个人,跟了一会儿,4个少年中的一个人发现这3个人中有一个是自己认识的人,然后也放弃了。

  他们又想,抢劫一辆出租车,开到偏僻的地方,对司机下手,然后开车回家,或者把车卖了。

  几个人又回到了旅店密谋,并仿效着电影里的情节,张刚对3人进行了分工,为了防止出租车司机怀疑,便让好朋友李娟一同前去。

  2005年1月6日晚,4人来到市中心区伊春商厦附近,李娟拦了一辆松花江微型面包出租车。出租车停下后,他们走到近前,问司机:“去翠峦多少钱?”司机张明(化名)说:“30元钱。”几个人上车后说,他们要先到市中心区的一个旅店去取行李。司机开到地方后,他们下车取了行李后上车,当车开到翠峦沿河路道口时,张刚故意借司机张明的电话用,张明就把车停下来。这时,几个人相互交换了一下眼神,李强突然按住司机的手,王力用卡簧刀刺张明的颈部、胳膊等处数刀。张明挣脱后逃走,张刚驾车向前行驶约100米后,因车辆灭火,4人将车内约100元钱拿走,弃车而逃。

  2005年1月6日晚11时许,身受重伤的被害人张明挣扎着逃离现场后,敲开了翠峦区的一个木制品厂的大门。问明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刻报警。

  翠峦公安分局侦查员火速赶至现场,并迅速组织民警展开了以翠峦地区为重点,向周边扩展的追捕行动。与此同时,民警组成专案组连夜对受害人及现场周围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访问和调查。随着各方面信息的不断汇总,警方确定嫌疑人向铁力方向逃跑,立即沿途设卡堵截车辆。侦查员在铁力市将王力、张刚、李娟从一辆夏利出租车上抓获,李强潜逃。

  近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王力、张刚、李娟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务,数额巨大(经翠峦区价值认定中心鉴定该出租车价值人民币1265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力、张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告人李娟犯罪时不满16周岁,应从轻处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力、张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元。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见习记者 田凤娇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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