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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单位将实行收费公示制
//yichun.dbw.cn   2005-07-20 10:32:58

  东北网伊春7月20日电(王小平 记者 张增玲)记者从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获悉:从8月1日开始,我市营利性医疗单位将实行收费公示制。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下发了对全市营利性医疗单位实行收费(价格)公示制的通知。要求所有营利性医疗单位必须在7月30日前按规定实行收费(价格)公示制;收费(价格)公示可采用价目表、收费公示栏等形式,价格表或公示栏应标明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等内容,还要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和物价监督检查分局监制字样,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的,物价检查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内儿科类的静点床位费、静脉输液费等;口腔科类的牙周治疗、固定修复等;外科类的清创缝合费、换药费等;中医诊疗类的骨伤治疗、推拿疗法等。

来源: 林城晚报     作者: 王小平 记者 张增玲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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