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4月12日电(李尚兴 石玉岩 董清林)近日,36岁的马某因
犯强奸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 1996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同朋友张某、刘某到西林铅锌矿十八俱乐部门前露天舞场跳舞。其间,马邀请被害人16岁的玲玲(化名)跳舞,见其醉醺醺的样子,玲玲没有同意。舞场散场后,玲玲同其姑姑、表妹一同往家走,当走到十八俱乐部对过泵房后时,马某领张某、刘某从后面追上来,马喊:“站住!”并上前对玲玲说:“我请你跳舞,你敢不给我面子,你也不打听打听,我在十八是什么人物,再不给我面子,就把你姑家请出十八。”接着又对其姑姑说:“我把她领走。”玲玲和其姑姑均未同意。马某上前骂玲玲,往她脸上弹烟灰,又踹其肚子一脚,并说:“你再说我揍你!”玲玲被吓得不敢吱声。马某无视其姑姑的阻拦,强行将玲玲拽走。 马某将玲玲带到其准备结婚用的新房内,将玲玲强奸。事后在玲玲往其姑姑家走的路上,马某对玲玲说:“刚才的事你别跟你姑说。”又许诺以后给玲玲2000元钱。案发后马某外逃,2004年11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近日,西林区法院审理,被告人马某以胁迫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女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在审理中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一般,系初犯,又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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