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11月25日电(本报记者)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11
月2日、11月10日的终审裁定,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
犯有抢劫罪的王春彦、任佳伟、张玉海执行死刑。 2003年10月18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春彦、任佳伟、王春林
携带作案工具,在伊春职业学院附近骗租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
。当车行到伊春区防火护林站北侧时,被告人王春彦按事先的预谋让司
机停车。然后,被告人任佳伟、王春彦等3人分别用尖刀、卡簧刀照李
某的腹部、头部、胸部等部位猛刺数十刀。见李停止挣扎后,3名被告
人从出租车内翻出黑色皮包一个、诺基亚5110手机一部和人民币5
元。被告人王春彦惟恐李某不死,又猛刺李某数刀。然后,3人逃离现
场。经法医鉴定:李某系多脏器破裂大失血、神经中枢损伤死亡。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春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3
99.76元。认定被告人任佳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
币73182.12元。认定被告人王春林(犯罪时未满18岁,犯罪
后投案自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春林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赔偿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3182.12元。 2004年3月28日,被告人张玉海从伊春市乘汽车来到汤原县
汤原镇,欲购买一些大米回家乡贩卖。因大米价格较高,于次日早又来
到汤原县香兰镇,打听到该镇农贸市场大米价格与家乡的价格差不多,
张觉得这次出来不仅生意没做成,反而赔了路费、宿费,遂产生抢劫之
念。当日上午9时许,张玉海在汤原县香兰镇农贸市场以去浩良河镇拉
水泥为名,骗租被害人高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当车行至距浩良河镇10多公里一偏僻路段时,张玉海以下车小便
为名让高某停车,后张玉海谎称轮胎漏气,趁高下车检查轮胎之机,张
玉海用农用三轮车车厢内的钢丝绳勒住高的颈部,将高勒死。随后,张
驾驶抢来的农用三轮车,把高的尸体拉到乌带公路14.5公里处,抛
尸于公路旁一运材路东100米处,后张将车开到乌马河区一饭店门前
。因形迹可疑被群众举报,张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
某系他人用硬质绳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4年8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玉
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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