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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毙杀人放火强奸恶徒
//yichun.dbw.cn   2004-11-10 12:51:55
    东北网伊春11月10日电
   11月4日,乌马河郊区法场森严、肃穆,犯有故意伤害(致死)
罪、放火罪、强奸罪的被告人孙长福在这里被执行死刑。
    另外,被告人孙长福的哥哥孙长玉也因犯有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
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
    消息传出,乌马河区居民奔走相告、拍手称快,多行不义、横行乡
里的恶棍终于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先杀人后放火
    孙长福,出生于1959年,在乌马河局青山林场居住,无职业。
1980年10月16日,因犯破坏公共秩序罪,被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2年,1985年8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乌马河区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1998年11月5日,
出狱后的孙长福因犯有盗窃罪,再次被乌马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3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孙长福与同林场的被害人
高某在乌马河局青山林场居民李某家附近相遇,被告人孙长福无端对高
进行谩骂,高反骂孙,两人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孙长福将高摁倒在地
后,骑在高的身上,用附近柴垛上的一根木棒猛击高的头部,后逃离现
场,高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高系被他人用木质棍棒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当庭审理时,被告人孙长福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刑
事技术鉴定均一致。
    在逃跑中,孙长福又犯下放火的罪行。2003年4月27日14
时许,被告人孙长福在实施伤害(致死)犯罪后,逃到了乌马河局青山
林场施业区330林班藏匿。藏匿期间,为转移公安机关的视线,他用
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分3次将3处草丛点燃,然后逃离现场。接到火情报
案,当地消防等部门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后经乌马河森调大
队、营林科等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该林场施业区起火面积2
5.2公顷,伊春市价格论证中心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人孙长福放火毁林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91529元。
    2003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孙长福被乌马河局青山林场
群众抓获后送到公安机关,5日孙长福被拘留,9日被逮捕。
    法庭上,被告人孙长福供述的上述事实与证人的证实及现场勘查、
气象作证记录一致。
   
                        还犯强奸罪
    庄严的法庭在对被告人孙长福进行依法审理时,公诉机关指控,这
个犯有故意伤害(致死)罪、放火罪的被告人孙长福还犯有强奸罪。
    1998年6月30日,被告人孙长福在青山林场家属区附近的林
中采菜时,看见某女,顿起歹意,将她强行摁倒在地后强奸。
    1998年五六月间的某日11时许,被告人孙长福趁青山林场居
民某女一人在菜地里干活之机,将其拽到附近的草地上,强行摁倒在地
,然后强奸。
    1998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孙长福从乌马河区返回青
山林场,途经翠岭经营所河坝附近时,见某女子一人在此处放羊,遂将
该女子拽到河坝下的草丛中,掐住她的颈部,孙欲强奸时,该女子呼救
,并将孙长福踹倒后脱离现场。
    2002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早晨,被告人孙长福到其哥哥孙长玉家
吃早饭后,趁其哥哥上班之机,将正在厨房内刷碗的某女子拽到卧室,
用左手掐住她的脖子,右手强行将她的外裤拽掉,将其强奸。
   
                        哥哥也犯法
    2003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孙长福在致被害人高某死
亡后,逃至哥哥孙长玉工作地点——乌马河局青山林场马场更夫室,向
哥哥孙长玉索要食品和衣物。孙长玉给孙长福拿了一件二棉袄、两袋华
丰酒、两包榨菜、两盒江帆烟、5个小烧饼。被告人孙长玉的犯罪事实
与证人证实及被告人孙长福的供述一致。
    另据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春天,被告人孙长玉曾以500元
的价格在郑某处购买一枝单管猎枪,后存放在家中直至案发。法庭上,
被告人孙长玉所供述犯罪事实与搜查笔录、收缴笔录、辨认笔录相同。
                         上诉被驳回
   
    2003年10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孙长
福、孙长玉所犯罪行作出认定,并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孙长福犯有伤害(致死)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孙长玉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非法持有枪支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孙长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944
4元。
    宣判后,被告人孙长玉服判,不上诉;被告人孙长福不服,以量刑
过重、没有实施放火行为为由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东北网-林城晚报     作者:     编辑: 任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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