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于志承昨被执行死刑 东北网伊春7月24日电(郭良富)23日9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岔区代省高院公开宣判,对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罪犯于志承核准死刑并立即执行。 家住依兰县今年34岁的于志承,2003年2月14日14时从香兰来到浩良河镇找曾在一起坐牢的甲某,未找到便走进一家歌厅,对女老板说:自己很闷让陪唠一唠。于在歌厅里待了一小时后离开,给了女老板30元。于志承在大街上遛达至20时许,他又来到这家歌厅,见里面有人唱歌,就进了隔壁一家歌厅,并说有几个朋友一会儿就到,女老板喊出女服务员,并给于介绍。于志承感到很闷就要酒,女老板又给上了果盘。于与女服务员跳舞、喝酒,于几次上厕所女服务员都跟随,至次日凌晨2时许,于问女服务员“结账多少钱?”服务员说:300元。”于表示没钱结账要走,被服务员阻挡,于抽出随身携带的镰刀头,照服务员颈部猛割一刀,服务员倒地后,于又照服务员的颈部、面部猛刺数刀,并将服务员的尸体拖入男厕所后逃到浩良河镇去往香兰的桥洞处。5时许,于搭乘一去香兰的大货车,到香兰后住进站前一家旅店,给其父打电话说:去天津市打工,让送点钱来。其父从依兰给他带来300元钱。于志承等车时被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女服务员系被他人用刃器切割前颈部,造成甲状腺软骨断裂,甲状软骨动静脉断裂,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于还交代,2003年2月7日20时许,于志承伙同一名绰号叫“老七”的人(另案处理)窜至浩良河镇水果窑附近伺机抢劫。于志承用麻绳勒住行人徐某颈部,“老七”在徐的裤兜内抢走50元人民币,二人逃离现场,所抢赃款被二人挥霍。2004年3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志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省高院核准。省高院法院认为于志承因无钱结账而持刀猛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将人杀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应依法严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裁定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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